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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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登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登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186,583元正未給付,其中50,399元為消費款;132,58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登豐│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0399元││4月09日││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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