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1號上訴人裕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訴字第5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6759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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