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5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甲○○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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