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豪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保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建築物所有權之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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