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乙○○
甲○○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自字第50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丁○○、戊○○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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