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後,於民國97年12月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78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0月3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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