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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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韋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韋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曾韋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