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黃照安 (原姓名 董黃平妹 )被告 虎大軍 (原姓名 虎敏輝
楊育慧 (原姓名 楊志慧賴志憲 (原姓名 賴世杰陳許美 劉英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1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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