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清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