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57號再審原告 楊立烽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4萬4242元,應徵裁判費5萬12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