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郭明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⑴壹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⑵玖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五年二月七日、⑵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12.88、⑵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五年三月八日、⑵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