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 周守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二、被告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被告 李東義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