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8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可愛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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