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9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3日上午9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查詢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