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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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肆肆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叁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789號被告甲○○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又本件於查獲時自案外人 許全材 處扣得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44公克、空包裝總重0.39公克),經送鑑定後確係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12月25日調科壹字第300000992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該2包毒品於上開刑事判決漏未諭知沒收,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沒收並銷燬之等語。經核聲請人前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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