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字第255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