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判裁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係「萬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台北市萬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