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林筱棻 被告 王興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盈如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