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4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154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95年7月4日起至│2.88%│95年8月5日起至│0.288%││││95年10月3日止││95年10月3日止││││├───────────┼───────────┼───────────┼────────┤│001│429,425元│95年10月4日起至│3.79%│95年10月4日起至│0.379%││││至清償日止││96年2月4日止││││├───────────┼───────────┼───────────┼────────┤│││││96年2月5日起至│0.758%││││││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