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榮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嘉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嘉鴻 、高碧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年 利息(利率?),及違約金起迄日。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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