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於支票退票日之後,並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