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守玄 上訴人即被告邱守玄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舒閔 因99年度婚字第541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就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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