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陳玉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
(一)債務人葉陳玉蟾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10日止累計221,012元正未給付,其中73,743元為本金;146,685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陳玉蟾於民國92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10日止累計183,731元正未給付,其中52,963元為本金;130,68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陳玉蟾於民國9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93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10日止累計41,025元正未給付,其中9,857元為本金;26,222元為利息;4,94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2,963元│107年8月11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2│73,743元│107年8月11日起至│14.25%││││││清償日止││││├─┼─────────┼──────────┼──────┤│││3│9,857元│107年8月11日起至│20%││││││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