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許聰仁許聰建 、許聰盛、 許惠美許惠妙 之住居所、存歿情形及最近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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