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假釋中視為減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刑,與附表其他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並於93年4月27日假釋出監,而視為已減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決執行,均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3年2月│10年6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犯罪日期│84年2月18日至84年2月21日│84年2月21日│├───┬───┼─────────────┼─────────────┤│偵│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4│8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613│4613│├───┼───┼─────────────┼─────────────┤││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84│84│││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977│1977││├─┼─┼─────────────┼─────────────┤│實│判│年│84│84│││決├─┼─────────────┼─────────────┤│審│日│月│9│9│││期├─┼─────────────┼─────────────┤│││日│20│20│├───┼─┴─┼─────────────┼─────────────┤││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年│84│84││確│案├─┼─────────────┼─────────────┤│││字│訴│訴││定│號├─┼─────────────┼─────────────┤│││號│1977│1977││日├─┼─┼─────────────┼─────────────┤││確│年│84│84││期│定├─┼─────────────┼─────────────┤││日│月│11│11│││期├─┼─────────────┼─────────────┤│││日│30│30│├───┴─┴─┼─────────────┼─────────────┤│合於中華民國九│視為減刑│不應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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