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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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