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劉泰暘 被告 丁柏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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