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6號原告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智凱 、 徐美津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遵期補繳之。
二、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雖載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王國強」,惟未提出其法定代理資格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等)。是此,請依前揭規定遵期補正足以釋明法定代理人資格之相關文件到院供參,俾利訴訟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