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俊玲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因聲請人前陳報其於民國106年8月至108年7月間無收入,請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如何支付。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前開期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