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抗字第3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0五0號
抗告人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乙文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間聲請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三0五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 伊執 有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共同簽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內載金額、到期日各如該附表所示,付款地未載,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九紙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形式上審查即無不合。抗告人雖提起本件抗告,惟並未據其提出不服原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