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2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