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書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不合起訴程式及要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⑴具狀表明請求被告給付若干金額?⑵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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