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經具保人甲○○交保10萬元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張勝雄、林治忠99年9月18日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證其已逃匿。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