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3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17號、93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毛重柒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6行至第7行「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處分不起訴確定(本署93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應更正為「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因同一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處分不起訴(本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外,其餘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性粉末8包(毛重7.8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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