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進玉
邱玉蘭 李宥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 馮耀正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任品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李嘉興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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