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冠良
劉怡宏 上列聲請人與 張力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原聲請狀所附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務結算清償協議書,核該協議書載甲方為劉怡宏,乙方為張力仁,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林冠良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之聲請自民國99年6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是主張本票債權,請提出本票「票號:543676」影本;如是主張消費借貸債權則應提出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