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 張英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程序應徵費用之規定。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含訴訟費用1,63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