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03號聲請人 蘇泓瑄 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相對人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楊建傑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楊建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