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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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陳李含少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上訴人 郭桂容 (即 郭林秀梅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盟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