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陳李含少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上訴人 郭桂容 (即 郭林秀梅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盟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