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7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77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7月25日上午10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064元,及其中新臺幣
319,076元自民國9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9.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明細表及
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