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建昌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參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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