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
危害及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
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之職業災害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2項、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賴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9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
條第2項第2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
、第22條第1項或第2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27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