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李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9,2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6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700元×1分之1=10,6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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