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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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達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488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林宇達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凌晨2時52分許,在 謝立綱 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號「萊爾富超商」內,因退貨問題而與店員 王薪發 有所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踹櫃檯前之陳列架,導致該陳列架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謝立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告訴人108年7月15日所書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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