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1號原告庚○○
戊○○己○○丙○○丁○○前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