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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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
請以裁定確定之。」第3項規定:「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
北度北簡字第4425號、94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判決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170元
第一審鑑定費40,00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46,170元,相對人應負擔十分之一即4,617
元
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 165元
合計4,7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