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9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李道南 即華泰醫院
            台北市○○區○○街○○巷14之1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1,92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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