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陳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1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2日上午11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
月給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約
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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