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漢陽實業大樓管理
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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