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27號
原   告 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子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3,8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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